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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智慧诊所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前 言

诊所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医务室)。

诊所有普通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民族医诊所等。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要求和《医疗诊所基本配置标准》对诊所的配置标准进行了规定,诊所信息化范围、规模和要求应满足上述政策要求。

为促进全省各类诊所信息化,加快诊所信息化进程,根据《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2016)》,并参考《四川省智慧医院评审指标体系(2019)》,编制《四川智慧诊所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简称《规范》)。

针对诊所信息化建设现状和国家对诊所信息化发展要求,本《规范》主要选取和继承了《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中适用于诊所的部分,此外,还根据四川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内容,以便更能满足四川实际情况。

为不断提高诊所业务和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本《规范》将诊所信息化建设平分为1-3个等级,并明确了各等级软件具体功能要求。

本《规范》是规范四川省智慧诊所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文件,可用于对诊所信息系统建设和诊所信息化应用水平进行评价。

编制单位:四川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四川九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电子病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好医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参编人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川省卫生信息学会 卫生信息标准委员会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诊所(医务室)使用的信息化管理软件和诊所信息系统开发厂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或参考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T2887-2011《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WS 363.1-17-2011《卫生信息数据元目录》

WS 364.1-17-2011《卫生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

WS 365-2011《居民健康档案数据集标准》

WS 445.1-17 2014《电子病历数据集标准》

WS/T 517-2016《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WS/T482 2016《卫生信息共享文档编制规范》

WS/T 529-2018《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WS/T 598.1-7-2018《卫生统计指标》

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术语和缩略语

在本标准中,以下术语和缩略语解释如下: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分级诊疗

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现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

双向转诊

国家推行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级联动”的诊疗制度。双向转诊即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的过程。

医联体

医疗联合体是以三级医院为核心,联合一定区域内的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组成的跨行政隶属关系、跨资产所属关系的联合体。包含城市医院集团、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区域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四种组织模式,简称医联体。

城市医院集团

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业务能力较强的医院牵头,联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形成松散的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的诊疗组织形式。

专科联盟

区域内医疗机构之间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形成的医疗联合体。根据区域内医疗机构优势专科资源,以特色专科医疗机构为主,联合其他相同专科医疗机构,形成若干特色专科中心松散的诊疗组织形式。

医共体

县域内以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的紧密型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组织形式。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家庭医生与所在社区居民签订服务协议,以居民个人健康为导向,综合服务对象特征、家庭关系及社会背景,向其提供连续性、协调性、综合性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家庭医生团队

由县级医生、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全科医生组成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团队。

家庭医生

家庭医生团队中的全科医生和其他医生,家庭医生来自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级医疗机构。

系统运行模式

智慧诊所运行模式、与上级或行业外“条块”业务信息系统对接、与直接上接区域平台互联互通满足以下要求:

1、云模式运行,以县(区)或市(地级市)为基本运行单位,诊所向云诊所主管机构申请获得账户即可使用;

2、云诊所数据中心与上级或行业外的“条块”信息系统(网络)实现数据中心对数据中心对接,完成数据交互;

3、云诊所数据中心直接上级区域平台(数据中心)对接。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项;

三级满足第1、2、3项。

系统应用

服务要求

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上级机构下达或签约的辖区内常住居民健康档案服务信息化:

  1. 支持录入患者健康档案基本信息,体检、随访等健康管理信息;

  2. 支持录入诊所外就诊、处方、检查、检验等与健康档案有关的信息;

  3. 具备健康档案基本信息修改、档案查询、档案更新、档案删除、档案迁移、档案查重、档案合并、死亡注销、档案增减等功能;

  4. 支持查阅跨机构、跨区域的诊疗信息,完成档案归档或合并(系统接入直接上级区域平台条件下)。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2项;

二级满足第1、2、3项;

三级满足第1、2、3、4项。

便民服务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辖区内常住居民便民服务信息化:

  1. 具备自助建档功能,居民可在线建档;

  2. 支持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民健康卡(电子)等刷卡功能,实现就诊人员身份识别;

  3. 支持患者在线咨询,可在线回答患者咨询问题;

  4. 支持居民网上预约服务和在线支付功能;

  5. 支持取消预约时线上退款和退款提示功能;

  6. 支持现金结算、医保实时结算、扫码支付等功能;

  7. 支持手机查询预约信息、就诊记录、缴费记录、处方信息、检查检验结果等功能;

  8. 支持手机查询机构服务项目、机构人员、药品价格公示、诊疗项目价格公示等信息;

    个别大型专科诊所具备:

  9. 诊所具备大屏留观提醒、大屏叫号、线上查看候诊人数的功能;

    10.具备自助机,提供预约挂号、自助缴费、自助查询、自助打印报告等功能;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2、3、4项;

二级满足第1、2、3、4、5、6项;

三级满足第1、2、3、4、5、6、7、8项(一般诊所),大型专科诊所必须满足1、2、3、4、5、6、7、8、9、10项。

基本医疗服务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辖区内常住居民基本医疗服务信息化:

  1. 医嘱管理

——具备中西医处方的新增、删除、修改、查看、打印等功能;

——支持用药、治疗、处置、护理等医嘱类型;

——支持医嘱的发送、取消发送、作废、打印及已下达医嘱的审阅;

——支持开具输液医嘱、皮试医嘱,支持输液药品的分组、取消分组。

  1. 门诊病历书写

——支持门诊病历的书写,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诊断等信息的录入;

——支持传染病、肺结核、冠状病毒等的信息登记、体温测量、疾病诊断录入功能。

  1. 费用结算

——支持全科门诊收费结算,支持现金、移动支付、医保卡支付多种付费方式;

——与医保系统对接,支持医保实时结算;

——支持按照时间、病人类型等条件查询收费列表及费用明细,并自动进行合计。

  1. 模板管理

——支持处方模板、病历模板的新增、删除、修改、查看、引用等功能;

——支持模板名称、备注信息维护,模板可存为本人模板和诊所模板,本人模板仅本人可见和引用,诊所模板全诊所均可见和引用;

——支持对已存储模板的个人收藏、引用,移除等功能。

  1. 输液注射管理

——支持输液注射医嘱的核对、执行、取消执行;

——支持皮试医嘱的核对、执行、皮试记录;

——支持输液注射信息记录,包括医嘱内容、给药方式、用药频率等信息。

  1. 信息查询

——支持查询患者在本机构的历史就诊记录,包括历史病历文书、医嘱列表;

——支持医生查看个人或诊所已诊病人的信息。

  1. 智能提醒

——支持皮试结果的智能提示;

——具备合理用药提醒、药物适应症提醒、配伍禁忌提醒等功能。

  1. 信息共享

——支持转诊患者基本信息的查看,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转诊记录、西医诊断、既往史等;

——支持查询患者健康档案信息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信息,包括历史病历文书、医嘱列表、检查检验报告等内容。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2、3、4、5、6项;

二级满足第1、2、3、4、5、6、7项;

三级满足第1、2、3、4、5、6、7、8项。

健康教育服务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上级机构下达或签约的常住居民健康教育服务信息化:

  1. 支持为居民、患者及家属进行的医学健康教育宣传信息;

  2. 按要求组织居民播放系统提供的医学健康教育音视频资料;

  3. 支持填报健康教育信息,包含参加人数、健教内容等信息;

  4. 定期向居民手机推送健康宣传信息。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2项;

二级满足第1、2、3项;

三级满足第1、2、3、4项。

慢病患者服务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上级机构下达或签约的常住居民慢病患者服务信息化:

  1. 支持查询慢病患者的就诊预约、就诊、疑似、确诊、治疗、随访、评估、干预、转诊等信息;

  2. 支持按国家规范录入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就诊治疗信息;

  3. 支持按国家规范录入肺结核、重性精神病患者就诊治疗信息;

  4. 支持按国家规范录入传染病患者就诊治疗信息、筛查及密切接触者信息;

  5. 支持按国家规范录入地方病患者就诊治疗信息;

  6. 具备图片信息导入功能。

适用范围:提供慢病管理服务的诊所。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3、4项;

三级满足第1、2、3、4、5、6项。

双向转诊服务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转诊患者的转诊服务信息化:

  1. 可线下为患者电话预约转诊;

  2. 支持在线查询转诊医院、科室、医生等信息;

  3. 支持在线提交转诊申请(预约)、填写转诊单并向目标医疗机构发送转诊信息;

  4. 支持上级医院向下转回患者的接收,可查看上级医院的诊疗建议或康复信息,接收转回信息并反馈回执。

适用范围:参与医联体/医共体建设的诊所。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项;

三级满足第第1、2、3、4项。

康复服务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辖区内常住居民康复服务信息化:

  1. 支持管理康复病人健康档案和就诊档案;

  2. 支持查询康复病人等级评定、上级医院康复治疗计划、患者信息和治疗计划等信息;

  3. 支持康复用药、检查、检验、处置、护理等信息录入;

  4. 支持康复治疗信息的核对、执行、作废、审核等功能;

  5. 支持定期或有针对性地向康复病人推送康复关怀信息,对康复随访、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信息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提供康复服务的诊所。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3项;

三级满足第第1、2、3、4、5项。

中医药服务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辖区内常住居民中医药服务信息化:

  1. 具备中药饮片处方的录入、审核、作废等管理功能;

  2. 支持中医病历书写,包括中医四诊信息、中医病证诊断、治则治法、中药处方等信息录入;

  3. 支持自助管理中医特色模板;

  4. 支持对中医康复咨询、康复评定、中医康复治疗、中医康复训练指导信息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诊所,如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级满足第1、2项;

二级满足第1、2、3项;

三级满足第1、2、3、4项。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上级机构下达或签约的辖区内常住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化:

  1. 具备家庭医生签约、续约、解约、转约、服务评价、统计分析等服务功能;

  2. 支持查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履约计划、任务分配、服务预约和通知、服务记录、服务完成情况;

  3. 支持用移动终端完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4. 支持部分签订的有偿服务的管理和记录。

适用范围:提供家签服务的诊所。

一级满足第1、2项;

二级满足第1、2、3项;

三级满足第1、2、3、4项。

随访服务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上级机构下达或签约的常住居民提供以下慢病患者随访服务信息化:

  1. 支持按国家规范完成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精神病患者随访,并录入随访信息;

  2. 支持按国家规范完成60岁以上老年健康随访,并录入随访信息;

  3. 支持按国家规范完成孕产妇健康随访,并录入随访信息,进行健康管理;

  4. 支持按国家规范完成新生儿随访,并录入随访信息,进行健康管理。

适用范围:提供慢病管理服务和家签服务的诊所。

一级满足第1、2项;

二级满足第1、2、3项;

三级满足第1、2、3、4项。

管理要求

医疗管理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以下医疗信息管理信息化:

  1. 支持门诊电子病历书写,具备新增、删除、保存、引用等功能;

  2. 具备智能提醒功能,及时反馈包括不合理用药、皮试阳性结果等提醒信息;

  3. 具备质控目标、时间点、关键节点等内容的质控管理功能;

  4. 具备病历质控规则知识库查询、门诊病历质量监控、质控分析等功能;

  5. 支持短信、预警信息等2 种提醒方式。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2项;

二级满足第1、2、3项;

三级满足第1、2、3、4、5项。

药事管理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以下药品信息管理信息化:

  1. 智能获取患者基本信息、病历病史、疾病诊断、医嘱、用药、过敏等信息;

  2. 具备配药、发药、处方审核、退药处理功能;

  3. 具备药品信息获取、划价、发药、对账、领药、盘点、报损、调拨、退药等药柜管理功能;

  4. 支持药品条形码、二维码、电子标签识别方式;

  5. 具备药品采购、入库管理、出库管理、库存管理、药品调价、药品盘点、药品标识码、药品配送、药品追溯、统计台账等功能;

  6. 具备门诊处方信息调阅、合理用药提示等功能;

  7. 支持桌面终端和移动终端合理用药提醒功能;

  8. 具备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功能,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

  9. 具备基本药物信息共享、监测、采集、用药辅助决策、药物使用统计分析功能。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2、3项;

二级满足第1、2、3、4、5、6项;

三级满足第1、2、3、4、5、6、7、8、9项。

中医药服务管理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以下中医药服务管理信息化:

  1. 具备中医医疗服务人员基本信息、中医药继续教育、绩效考核、考核测评等功能;

  2. 具备中药饮片的品种、规格、进出、调剂、日常养护,中药使用信息查询;

  3. 具备中药饮片处方审核、中药煎煮指导、中药师身份认证等查询功能;

  4. 具备中药配伍禁忌、中药煎煮指导等知识库支持。

  5. 支持中医诊疗设备数据录入、维护、查询、导出等功能。

适用范围: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诊所,如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级满足第1、2项;

二级满足第1、2、3项;

三级满足第1、2、3、4、5项。

家庭医生签约管理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上级机构下达或签约的辖区内常住居民家庭医生签约、管理和团队履约服务管理信息化:

  1. 支持家庭医生资质、服务项目、价格、服务包、服务评价、服务协议等的查询、统计和管理;

  2. 具备质量管理、绩效管理、满意度管理等功能;

  3. 支持桌面终端、移动终端等2种方式签约。

适用范围:提供家签服务的诊所。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项;

三级满足第1、2、3项。

老年人健康服务管理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上级机构下达或签约的辖区内老年人健康体检与健康指导服务管理信息化:

  1. 支持老年人健康体检与健康指导服务信息的上报、审核、查询管理率;

  2. 支持失能老年人信息的上报、审核,失能率、指导率等统计指标的查询功能;

  3. 支持老年人健康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4. 具备数据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的功能。

适用范围:提供家签服务的诊所。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项;

三级满足第1、2、3、4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上级机构下达或签约的辖区内常住居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化:

  1. 支持对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断标准的患者信息管理与上报;

  2. 支持对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信息的记录与管理;

  3. 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患者信息的录入、查询、修改、上报、审核、导出、统计分析等功能。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项;

三级满足第1、2、3项。

传染病管理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患者管理信息化:

  1. 支持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常住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的信息管理;

  2. 支持肺结核患者筛查记录、密切接触者筛查记录、报卡患者追踪记录、患者治疗记录、患者服药记录、随访记录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具备患者管理率、规则服药率等统计指标的查询;

  3. 具备传染病患者信息录入、补报、订正、审核、查 询、导出、统计分析等功能;

  4. 支持传染病报告卡上报,具备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自动生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查询功能。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2项;

二级满足第1、2、3项;

三级满足第1、2、3、4项。

慢性病管理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上级机构下达或签约的辖区内35岁及以上的常住居民的慢性病管理信息化:

  1. 支持对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脑卒中、冠心病等其他慢性病患者信息上报;

  2. 具备精神障碍患者、地方病患者信息上报功能;

  3. 具备以上慢病的疾病筛查率、治疗率、控制率、典型体征指标控制率、规范管理率等统计指标的查询;

  4. 支持数据审核、查询、导出、统计分析等功能。

适用范围:提供慢病管理服务的诊所。

一级满足第1、2项;

二级满足第1、2、3项;

三级满足第1、2、3、4项。

双向转诊管理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双向转诊管理信息化:

  1. 具备转诊申请、转诊管理、患者信息反馈、随访等功能;

  2. 支持桌面终端、移动终端2种转诊操作方式;

  3. 具备转诊资源查询、内容更新、统计分析等功能;

  4. 支持查看上级医院专家门诊、住院病床、检查检验、日间手术等功能。

适用范围:参与医联体/医共体建设的诊所。

一级满足第1、2项;

二级满足第1、2、3项;

三级满足第1、2、3、4项。

医疗协同管理

具备以下功能,实现医疗协同管理信息化:

  1. 支持上下级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功能,包括转诊申请(预约)、转诊审核、接诊查询等功能;

  2. 支持样本采集信息录入、样本物流信息跟踪、检验结果数据等功能;

  3. 具备上级医疗机构为诊所提供的远程放射影像诊断、心电图诊断结果信息查询和管理等功能。

适用范围:参与医联体/医共体建设的诊所。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项;

三级满足第1、2、3项。

互联互通要求

1.与医保平台对接,对诊所诊疗费用开展监控和审核,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工作;

2.与三医监管平台对接,实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信息监管,建立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3.与传染病系统、地方病监测系统等进行对接,数据实时同步,并具备传染病、地方病信息报告管理及数据自动抽取交换,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

4.与民政、公安等国家条线业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项;

三级满足第1、2、3、4项。

数据采集要求

要求参照《卫生信息共享文档编制规范》(WS/T482 2016 )编制共享文档采集数据。

1.非实时数据采用定时异步方式采集,满足数据统计分析;

2.实时性业务协同数据采用同步数据交互,满足业务实时协同和数据统计;

3.具有以上功能,所有数据必须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数据中心,并归入居民健康档案,形成居民完整的电子健康档案。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项;

三级满足第1、2、3项。

系统安全防护

网络安全要求

条块信息系统专线、诊所系统专网带宽不低于20M的。条块系统与诊所信息系统对接方式:

  1. 直接与诊所终端对接;

  2. 直接与诊所对接同时将数据同步到诊所数据中心;

  3. 直接与诊所数据中心对接。

  4. 具备非在线提倡医保结算数据中心与云诊所数据中心对接实惠实时结算。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项;

三级满足第1、2、3、4项。

数据与系统安全

为了保证数据与系统安全,系统应符合以下与安全相关的功能要求:

1.系统安全访问功能要求:系统应具有严格的权限管理、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功能。

2.重要数据保密性功能要求:系统应提供重要数据的保密功能。

3.重要数据可追溯性功能要求:系统应对重要数据提供痕迹保留、数据追踪和防范非法扩散的功能。

4.数据备份功能要求:系统应实现数据备份功能,所有静态数据表和录入的资料在运行机器外应有一个数据库的备份和一个通用格式文件的备份;每日发生数据变更应在运行机器外至少保存数据库的增量备份和对应的通用格式文件备份。

5.具有同城异地(大于5公里)系统灾备;

6.具有异地(大于100公里)有数据灾备。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2、3、4项;

二级满足第1、2、3、4、5项;

三级满足第1、2、3、4、6项。

桌面终端安全

诊所信息化保障居民健康信息安全,必须具备以下信息安全措施:

1.具有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

2.具备用户名、密码等客户端终端认证功能,对系统用户进行身份鉴别;

3.安装有查杀病毒软件,保持病毒库更,滞后时间不超过30天;

4.禁用读写设备端口(打印机和读卡器除外)。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项;

三级满足第1、2、3、4项。

移动终端安全

1.具备移动身份管理、移动应用管理、移动内容管理、移动设备管理等功能,支持移动业务终端安全防护。

2.具备用户名、密码等客户端终端认证功能,对系统用户进行身份鉴别。

3.支持对移动存储介质的注册、使用、访问进行管控与审计,支持访问权限控制、防止恶意破坏。

适用范围:所有诊所。

一级满足第1项;

二级满足第1、2项;

三级满足第1、2、3项。

附录A:诊所基本配置标准

诊所基本配置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具备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功能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摘录《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参考文献

1.原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2018).

2.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2018.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

4.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2019.

5.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诊所基本配置标准》,2016.

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2019.

7.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基层医疗卫生诊所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2019.